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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翟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6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川(又名王川川),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潢川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翟川以每包200元价格向朱某出售五包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翟川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团柏村安全小区17栋2楼住宅内以400元价格卖给肖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在房间内吸食后,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被告人翟川身上搜出一包白��晶体物质(净重0.47克),从肖某身上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物质(净重0.2克),经鉴定二包白色晶体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翟川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翟川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翟川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每包200元价格向朱某出售五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朱某证明:过完正月没多久,我和翟川、肖某在刘某家里,我找翟川要买10个货,我身上没现金,让肖某帮我用微信转1000块钱给翟川,我只拿了5个货。货是冰��、1个货是1克,但实际没一整克的。证人肖某证明:朱某给翟川打电话问有冰毒没有,翟川说有,我俩到刘某家,翟川和刘某在。朱某说要10个货,朱某让用我微信给翟川转1000元。证人刘某证言同证人朱某、肖某证言一致。4、辩认笔录:经朱某、刘某辩认翟川是出售毒品人的。5、被告人翟川供述:今年3月10多号,朱某让我帮他买冰毒,我通过朋友给他买3包,每包0.1克,加上欠我的钱通过微信转给我1000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6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翟川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团柏村安全小区17栋2楼住宅内以400元价格卖给肖某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在房间内吸食后,被潢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被告人翟川身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物质(净重0.47克),从肖某身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物质(净重0.2克),经鉴定二包白色晶体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肖某证明:2016年6月14日,我和翟川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到翟川家买冰毒,我到翟川家后我俩吸食一点,后来公安局民警来了,我身上装的一小包是400元价格向翟川购买的。2、扣押清单及上缴毒品单据及照片。3、称重笔录及照片:查获疑似毒品两袋共重0.67克。4、信阳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的2袋无色晶体状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5、抓捕经过。6、被告人翟川供述:2016年6月14日下午,肖某打电话让我帮联系冰毒吸食,我联系大超买了500元冰毒。我回家给肖某回复信息,下午5点多,肖某过来,我把冰毒放餐桌上,肖某给四百元。我俩在卧室吸点,肖某走时民警来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川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翟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所得财物依法应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翟川犯罪所得财物14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 飞人民陪审员  黄向东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