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沈洁与徐金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洁,徐金祥,徐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洁,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玲,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祥,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沈洁因与被申请人徐金祥、徐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洁以已与徐金祥、徐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李 烨审判员 张心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