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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曲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762号原告XXX,住德惠市朝阳乡被告曲延生,住德惠市朝阳乡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现被告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