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曲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762号原告XXX,住德惠市朝阳乡被告曲延生,住德惠市朝阳乡原告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现被告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