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4财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连芝、刘某与姚胜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连芝,刘某,姚胜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财保396号申请人:刘连芝,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刘某。法定代理人暨刘连芝的委托代理人:邢辉,男,197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姚胜楠,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刘连芝、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胜楠所有的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连芝、刘某要求对姚胜楠所有的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姚胜楠所有的、现停放在睢宁县常青停车厂院内的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变卖、转让、抵押、毁损等权利处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的财产由睢宁县常青停车厂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