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霍沛君与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沛君,曲阜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81行初153号原告霍沛君,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玉彬,局长。本院受理原告霍沛君诉被告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后,原告霍沛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沛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其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