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4161号原告段某,农民。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是双方已经和好,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