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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候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男。200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7日因饮酒驾驶被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罚款1000元。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现、书记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小河村前路段时,与同向而行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肇事,致其本人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阳泉市交警二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后,于当日23时15分将候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机构。经山西省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5.07mg/100ml。候某某所驾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各自承担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归案经过:2016年9月12日21时40分许,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至本市小河村前路段时,与同向而行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肇事,致其本人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阳泉市交警二大队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后,于当日23时15分将候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鉴定机构。从送检的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5.07mg/100ml。2、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酒精含量。3、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驾驶人基本信息。4、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年龄状况。5、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可证实被告人前科劣迹。6、协议书一份可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各自承担。7、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可证实被告人所驾车为机动车。8、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实被告人因无证驾驶被罚款300元。9、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证实被告人胸部外伤,脑挫伤,牙外伤等。10、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可证实被告人撞伤其海马牌银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的事实。11、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