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孙家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刑初10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家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霍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6]1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家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指控:2016年10月18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孙家运饮酒后驾驶北汽牌多用途乘用车(临时号牌为浙A×××××),沿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17医院机场路分院南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孙家运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家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家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家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家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家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闫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方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