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傅文彬与陈星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文彬,陈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92-1号申请执行人傅文彬,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陈星华,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文彬与被执行人陈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3)泉仲字2036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人陈星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星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傅文彬借款人民币4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6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陈星华、刘友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星华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陈星华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并多案分配中;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国土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星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陈星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