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宝安、杭州双江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宝安,杭州双江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407号原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明,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宝安,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5712031336,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苑公寓6幢2单元302室。被告:杭州双江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蒲塘村。法定代表人:任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宝安、杭州双江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蓝钦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