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端免、陈作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端免,陈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温端免,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作权,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8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端免与被执行人陈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陈作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端免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作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温端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作权尚欠申请执行人温端免借款27000元及利息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6.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温端免发现被执行人陈作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池矛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