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执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喆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红,刘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11522号申请执行人霍红,女,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喆,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监狱。本院在执行霍红与刘喆其他民事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0623号对被执行人刘喆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霍红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喆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文书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张 璐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