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79号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朝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汪亮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长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汪焱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罗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保字第000001746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价值39957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诉前保全申请出具了担保金额为3995756元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汉市木兰汉北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南顺物流有限公司价值399575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