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嵇建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杨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嵇建坤,杨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84710507-8。负责人:沈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兴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建坤,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女,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嵇建坤、杨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因与杨振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