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新军、袁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军,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财保22号申请人赵新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袁军,男,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住孟村县。申请人赵新军因与被申请人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军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