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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基础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基础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3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基础,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基础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基础及其辩护人许泽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起,被告人许基础在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后西一区1号其经营的佳兴大药房销售药品“天下第①棒”。同年6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许基础,并查获“天下第①棒”3盒。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许基础销售的上述药品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许基础的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许基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志胜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许基础案件中涉及的天下第①棒等3种产品是否按假药论处的复函》,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许基础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基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基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基础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许基础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基础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许基础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