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斯霓与张佩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斯霓,张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何斯霓,女,1986年7月19日,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张佩莹,女,1989年8月3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斯霓与被执行人张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佩莹尚欠申请人何斯霓欠款本金40250元,利息4680.5元、受理费及诉讼费1672元,共计4660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佩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今尚有46602.5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吕 云审判员 邓昭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