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邹德祥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德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384号罪犯邹德祥,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黑龙江省肇东市人。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岳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邹德祥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4年6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邹德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6年10月19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德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现有考核分8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德祥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德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