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8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速与被告郑志彬、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速,郑志彬,王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8227号原告王振速,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黄宝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志彬,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王美玲,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速与被告郑志彬、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速与被告郑志彬、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振速负担。审判员 谢 梓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吴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