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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牡丹与余东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牡丹,余东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张牡丹。被执行人余东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91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谌西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