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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文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文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826号原告马某。被告文某。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文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