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文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文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826号原告马某。被告文某。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文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