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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冬灵与王鹏、寇淑玲、王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灵,王鹏,寇淑玲,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向东灵,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寇淑玲,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颖,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向东灵与被执行人王鹏、寇淑玲、王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经查证发现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151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传生代理审判员  李万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