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吕广军、王玉斌、吕福英、王德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吕广军,王玉斌,吕福英,王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崔建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广军,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6002221175,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综合村。被执行人王玉斌,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7104051175,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综合村。被执行人吕福英,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6812301177,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综合村。被执行人王德会,男,1961年3月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126196103011193,汉族,农民,住巴彦县巴彦镇综合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吕广军、王玉斌、吕福英、王德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6执6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