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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曾淑珍、范德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淑珍,范德光,邱添娣,吴锦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曾淑珍,女,1954年4月6日生,丰城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德光,男,1969年3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邱添娣,女,1968年1月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吴锦添,男,1960年5月21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冻结了范德光、邱添娣、吴锦添在银行系统的存款或房产部门的查封。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德光、邱添娣、吴锦添名下的银行系统的存款或房产部门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