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8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灿坤与杜少英、龚杰华、李惠坚合伙协议纠纷2016民终87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少英,李灿坤,龚杰华,李惠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少英。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灿坤。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杰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坚。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跃明,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铭莹,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少英、李灿坤因与被上诉人龚杰华、李惠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少英、李灿坤基于与龚杰华、李惠坚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杰华、李惠坚��付其二人从2009年起合伙体经营项目所产生的利润。关于该《合伙协议书》所涉合伙项目,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有会所内的幼儿园、羽毛球场和棋牌室等项目。诉讼中,杜少英、李灿坤及作为广州市华坚体育场馆有限公司股东的龚杰华、李惠坚均确认该公司2011年6月16日成立后即实际经营了上述合伙协议中所约定合伙项目;且龚杰华、李惠坚在二审中陈述该公司对于经营的项目是按照公司管理,并建立了账册。原审法院在双方对于合伙项目是否有盈利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却未将广州市华坚体育场馆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明该公司在经营上述《合伙协议书》中所涉项目后是否有盈利,导致该部分事实二审无法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会峰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文郑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