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潘辉军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辉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05号罪犯潘辉军,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兰刑二字第84号刑事裁定,维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七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潘辉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潘辉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潘辉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辉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