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郝玉梅与尹海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梅,尹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郝玉梅,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尹海波,男,198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郝玉梅申请执行尹海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暂不具备完全执行完毕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65000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尹海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