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759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甜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甜,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759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甜,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负责人田昌利、田旺利、田涛、田康利、田磊、田小定,系该组村民代表。田甜申请执行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应给付田甜征地补偿款31800元,承担诉讼费595元。本案执行费3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五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吕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