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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鑫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鑫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甲,刘某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280号之一原告:阜阳市颍泉区鑫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甲被告:刘某某乙原告阜阳市颍泉区鑫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甲、刘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 王 侠审判员 李东波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