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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189号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