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189号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夏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