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维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527号被执行人陈维国,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陈维国罚金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维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维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献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