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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维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527号被执行人陈维国,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陈维国罚金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维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维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献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