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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与蔡露、张大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蔡露,张大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134号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商业街****室。经营者蔡卫华,居民。被告蔡露,居民。被告张大鹏,居民。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诉被告蔡露、张大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