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与蔡露、张大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蔡露,张大鹏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134号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商业街****室。经营者蔡卫华,居民。被告蔡露,居民。被告张大鹏,居民。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诉被告蔡露、张大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商业街好名声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