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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9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唐山新世嘉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与孟令会、李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新世嘉动物食品有限公司,孟令会,李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9民初3129号原告:唐山新世嘉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曹妃甸区八农场南田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063101212T。法定担保人:郑建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孟令会,农工。被告:李翠霞(系孟令会妻子),农工。原告唐山新世嘉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令会、李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唐山新世嘉动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新世嘉动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