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云翔、胡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云翔,胡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郑云翔,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胡国良,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郑云翔与胡国良(2016)浙0803执13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1344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