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占军与王龙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军,王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军,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被执行人王龙伟,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本院在执行杨占军与王龙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龙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杨占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