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261号申请人: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法定代表人:任俊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系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王长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现金14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绵竹市剑桥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400000元,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宏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