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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淑静与吕书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静,吕书海,韩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682号原告:黄淑静,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枣强镇富强北路168号,身份证号:133023195802010024。被告:吕书海,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张秀屯镇大张庄村430号,身份证号:133023197611161419。被告:韩金梅,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张秀屯镇大张庄村430号,身份证号:133023197602262023,系吕书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静与被告吕书海、韩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静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吕书海、韩金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吕书海、韩金梅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为原告黄淑静提供担保的名下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账号1226551800014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