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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温汉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汉礼,高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温汉礼,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张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宏财,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张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温汉礼申请执行高宏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宏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