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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2364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与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2364原告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洋。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永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所欠货款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97元减半收取3698.5元,由原告江西江报传媒彩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姜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