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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向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向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祥上诉人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9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刘恋砚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