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625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