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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625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沈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