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海与乔欣、李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乔欣,李亮,新密市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锦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5158号原告李海,男,出生于1963年4月7日,汉族,住新密市。被告乔欣,女,约28岁,汉族,住新密市市区。被告李亮,男,约30岁,汉族,住新密市。被告新密市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锦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址新密市西大街与未来路交叉口。现更名为郑州锦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为新密市西大街与未来路交叉口向西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乔欣、李亮、新密市普锐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海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