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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7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武晓传与陈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传,陈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7232号原告:武晓传。被告:陈怀英。原告武晓传与被告陈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冯闪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晓传、被告陈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晓传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张玉柱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9日,张玉柱因���庭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2%,并由被告作为担保人。张玉柱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8月16日,张玉柱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陈怀英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张玉柱向原告武晓传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2%,被告陈怀英提供担保,并向原告武晓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武晓传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月息2%。借款人:张玉柱。担保人:陈怀英。2013.2.9号”。张玉柱与被告陈怀英系夫妻。2016年8月16日,张玉柱因交通事故去世。上述事实,有原告武晓传提供的借条,有原告武晓传的当庭陈述,有被告陈怀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武晓传提供的借条,被告陈怀英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借条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怀英提供担保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怀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武晓传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经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陈怀英负担(原告武晓传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账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春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原告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