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387号罪犯赵龙伟,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郓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龙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赵龙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赵龙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龙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龙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龙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勇
审 判 员 李文实
代理
审判员 毕 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连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