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薛香梅与张朋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香梅,张朋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345号原告薛香梅,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光明街十一委一百零七组。被告张朋令,男,年龄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薛香梅诉张朋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香梅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折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薛香梅承担。审判长 铁 文审判员 徐俊生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