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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薛香梅与张朋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香梅,张朋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345号原告薛香梅,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光明街十一委一百零七组。被告张朋令,男,年龄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薛香梅诉张朋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香梅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折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薛香梅承担。审判长 铁 文审判员 徐俊生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