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5818周桂福与张方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福,张方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818号原告:周桂福。被告:张方顺,成年。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桂福诉被告张方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张方顺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张方顺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桂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