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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屠世伟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5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屠某某,男,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到案,同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斌,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杰,山东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锡、被告人屠某某及辩护人李文斌、许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屠某某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体育中心来吧舞厅内,因舞厅座位问题与陆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屠某某伙同屠某某1(另案处理),以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陆某某,致陆某某受伤倒地。经法医学鉴定,陆某某外伤致髌骨骨折,此伤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眼部挫伤,此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屠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人童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沈某某、华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屠某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事件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屠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文斌、许杰请求对被告人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益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