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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杨年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杨年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851号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振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吴子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利,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年喜。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与被告杨年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地产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