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尚志市庆阳灌区管理站与马忠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庆阳灌区管理站,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庆阳灌区管理站,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刘步峰,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马忠,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忠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41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