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栗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吴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吴宝兰,肖友生,陈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浏万东路。负责人刘航,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宝兰,女,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肖友生,男,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陈正友,男,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宝兰、肖友生、陈正友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吴宝兰、肖友生、陈正友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磊 百度搜索“”